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年度计划,编制供水工程建设、改造方案,并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