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城市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