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城市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