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