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