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