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已有通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损坏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