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需要。对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