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置架空或者地下石油、供气、供水、供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