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在居民住宅区以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