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