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