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未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攻击等行为,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