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在居民住宅区以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