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