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水利)、财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