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便溺、乱扔杂物,或者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