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