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