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建制镇、重点流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