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治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一)将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二)违法违规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向农村转移;(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