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三)及时清理垃圾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