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二)违法违规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向农村转移;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