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粪污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和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建立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