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应当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推广适宜高寒、干旱地区使用的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旱厕,支持因地制宜开展水冲厕所建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