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整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