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