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