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