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