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应当保留购买凭证,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