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