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