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