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