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
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全市公园体系的发展和保护目标,做到布局合理、覆盖均衡、体系完整、功能多样;
(二)根据不同区域人口数量,科学规划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选址、面积和服务半径,方便公众使用;
(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农村文体活动广场;
(四)改善城乡环境,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设公园。
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