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证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