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