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园管护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维护,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护制度;(二)建立、管理公园档案;(三)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配套服务等活动;(四)执行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公园内安全管理措施;(五)组织公园志愿服务活动;(六)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