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公园的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公园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