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公园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公园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交意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