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