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移植: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但通过修剪又不能解决的;

(二)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