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移植:(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但通过修剪又不能解决的;(二)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