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农用地土壤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防止环境和农产品污染。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