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未建立农药使用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未建立化肥、农用薄膜使用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