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对未利用地、复耕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纳入开垦计划或者实施复垦。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