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防治污染的方案,并且采取污染源排查整治、监测评估等相应措施。饮用水水源水域沿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农用地,禁止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循环利用的原则,使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灌溉水。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