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