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内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