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为固定接收设施、接收船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接收活动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