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