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掌握并报告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宗教活动开展情况;
(三)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管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四)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日常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五)做好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化解处置宗教领域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宗教活动;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