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宗教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开展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教育;

(三)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属地协管责任;

(四)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

(五)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防范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